《西游记之大圣归来》
银角大王召来三座大山,将孙悟空死死压在下面。回到洞府之后,银角大王为了以绝后患,就让精细鬼和伶俐虫这两个小妖拿着紫金葫芦和玉净瓶,让他们用这两件宝物将孙悟空装在里面,孙悟空就会被化成一摊水。精细鬼和伶俐虫一路屁颠屁颠地往压着孙悟空的地方出发。他们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手中的宝贝有多强大,即使遇见不认识的人,也要炫耀一把。
精细鬼和伶俐虫是金角大王、银角大王帐下两个小妖。银角大王先后捉了八戒、唐僧和沙和尚,又派精细鬼和伶俐虫拿了紫金红葫芦和羊脂玉净瓶去擒拿被其设计压在山根的孙悟空。两个小妖精领命,蹦蹦跳跳地去装孙悟空,岂料孙悟空早已在山神、土地和五方揭谛的帮助下从山根下脱身,变化为一个老道,自称来自蓬莱仙山,设计套出了红葫芦和玉净瓶的底细,乃拔出一根毫毛,变化成一个一尺七寸长的大紫金红葫芦,声称能装天。两小妖央他试演,哪吒协助借用皂雕旗将日月星辰遮住,天下乌黑一片。两小妖被这障眼法唬住,用紫金红葫芦加羊脂玉净瓶与之交换,上了一个大当。
如果不讨论金角大王和银角大王要吃唐僧肉在先,单从悟空的行为来看,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精细鬼和伶俐虫的财物,似乎涉嫌诈骗罪。精细鬼和伶俐虫被诈骗的财物,又属于金角大王和银角大王,那么,有一个问题就是,精细鬼和伶俐虫对金角大王和银角大王有没有赔偿的责任呢?
要讨论这个问题,先得分析精细鬼和伶俐虫与金角大王和银角大王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金角大王和银角大王占山为魔,山是平顶山,洞是莲花洞,这个莲花洞就是两个魔头的字号,此字号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但金角大王和银角大王是观音菩萨从太上老君那里借调的两个童子,化身为妖考验唐僧师徒,因此不但算不得是违法组织,反而是佯装成黑恶势力助促佛法发扬光大。而且,洞内小妖分工明确,巡山的、烧火的、站岗的、放哨的等等,各司其职,是一个组织体;精细鬼和伶俐虫受两个魔头制定的规则的约束,他们从事的活动也是莲花洞的主业,洞里管吃管住,按照两小妖说的两个魔头的见面礼是几两银子,说明洞里有一定的财务分配制度。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三个构成要件,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相应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两个小妖不是与金角大王、银角大王之间,而是与他们实际控制的莲花洞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精细鬼和伶俐虫拿着紫金红葫芦和羊脂玉净瓶去装孙悟空,显然是在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被孙悟空以一根猴毛变成的大紫金红葫芦骗走了两件宝贝,需不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呢?
这里面涉及到两种利益的冲突,一种利益是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另一种利益是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其提供劳动以换取劳动报酬,目的是为了生存和发展,倘若只要在劳动过程中稍有闪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可能其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尚不足以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会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倘若劳动者可以劳动关系为庇护,不管主观有无过错,不管造成何种损失,都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则等于视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为无物,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应该区分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责任亦应进行限制),否则劳动者无须承担责任。这样区分的好处是,既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同时也防止劳动者对单位经济利益漠不关心,任意侵害。
按照上面的思路来分析精细鬼和伶俐虫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精细鬼和伶俐虫的任务是拿着紫金红葫芦和羊脂玉净瓶去装孙悟空,但是他们看到孙悟空的大紫金红葫芦能装天,贪念从心起,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换宝,具有过错。不过,两小妖换宝的原因是小葫芦只能装人,大葫芦却能装天,显然,如果是真的,这是一件对用人单位有利的交换。同时,两个小妖也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既然小葫芦可以装人,那么大葫芦装天显然也不必大惊小怪,而且他们还当面要求孙悟空装天以试真假,待真的“装了天”,才同意交换。
从上述分析来看,精细鬼和伶俐虫虽然有过错,但既不能认定为故意,也不能认定为重大过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法律保护生存权优于财产权的趣旨。
不过,虽然赔偿责任可免,但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还是享有按照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等在内的处罚的权利。所以,当金角大王和银角大王知道精细鬼和伶俐虫被孙悟空骗去了宝贝,虽然生气,但并没有责怪时,连精细鬼和伶俐虫都不由地庆幸:“造化!造化!打也不曾打,骂也不曾骂,却就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