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7月,湖北省蕲春县某养殖合作社为尽快修复破损的沼液收集池,使用水泵将池内污水抽出外排,导致周边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蕲春县检察院接举报后迅速立案,通过现场勘验和走访当地村委会及周边住户发现情况属实,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鉴于该案属于涉营商案件,蕲春县检察院及时启动一案一研判,对企业进行案件影响评估。经分析研判,得知该合作社负责人是两名95后创业青年,于2020年12月投资生猪养殖,排放污水是因为沼液收集池底膜连接处破损、污水渗出池外,为更换破损底膜将部分沼液抽出至附近河沟导致污染,并非有意排放污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但该合作社于2020年底才投入养殖,如果进行大额罚款将会让企业陷入经营困难。
2021年7月29日,蕲春县检察院与行政机关进行诉前磋商,在深入分析讨论合作社排污原因、违法主观恶性、处罚对企业的影响等后形成一致意见,认定合作社违法排污情况属实,但其排污原因并非故意,目的是为了修复破损的沼液收集池底膜。因此,如果合作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修复环境,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督促合作社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抵扣,迅速更换破损的沼液收集池底膜,并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养殖场的排污处理能力。
诉前磋商后,为防止二次污染,行政机关对合作社发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其将养殖场外排放污水水沟及时进行封堵,将养殖污水采取林木浇灌的措施进行综合利用处理,及时联系外地厂家对沼液收集池底膜进行整体更换,并对养殖场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021年8月25日,合作社负责人主动联系蕲春县检察院和行政部门进行整改情况“回头看”,该院发现被污染的河沟污水已清理完毕,收集池底膜已整体更换,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也进行了升级改造,真正实现无害化排污处理。
(本报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杨宇帆 骆天舒)
【评析】 蕲春县检察院在办理涉营商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改进办案方式,采取柔性司法把办案对涉案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树牢恢复性司法理念,既探索采用技术抵扣等方式偿付生态修复费用,助推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良性发展,又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益,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对于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兼顾维护公共利益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一是启动涉企案件研判,积极磋商达成共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时,在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时可以建议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通常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从严把握。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后,行政机关存在从严打击、依法履职的迫切需求,可能会造成本来能够不予行政处罚的企业被处以行政处罚,变相增加了企业经营负担。本案中,因检察官在与行政机关诉前磋商过程中对该企业的违法原因、违法情形、适用法律、是否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均提前进行了充分、深入沟通,最终行政机关未对该企业的初次轻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展示了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初衷。
二是坚持公共利益原则,能动履职督促纠正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在办理优化法治化营商案件时,对企业是否及时纠正违法情形应慎重,不能为了片面优化营商环境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本案中,检察机关多次与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并在整改前、整改中、整改后均进行了现场实地查看,确认违法情形完全纠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得到保护后,才与行政机关沟通对涉案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体现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的根本目的。
三是引入技术改造抵扣,助力实现公益长效保护。部分中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成本、经验、法律政策知晓度等方面原因,可能会导致违法情形持续存在,单纯为了处罚而处罚不仅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长期合法化经营也并无益处。本案中,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携手打消企业负责人的思想包袱,用技术改造抵扣的形式代替了单纯的行政处罚。企业负责人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从根本上提升了企业排污处理能力,实现了合法化经营。企业整改完成后,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对整改效果进行“回头看”,实现了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点评人: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