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景观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检察院与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开展辖区禁用渔具专项检查。 高灵敏摄
在渔政部门、湿地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共同指导见证下,湖北省监利市检察院开展生态修复活动,共计投放鱼苗1.1万余斤、5万余尾。 彭威摄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关禁用渔具图示
第二类 围网之单船围网作业图
第四类 地拉网之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作业图
第六类 敷网之拦河撑架敷网作业图
第七类 陷阱之导陷建网陷阱作业图
第八类 钓具之拟饵复钩
第九类 耙刺之锚钩
第十类 笼壶之定置延绳倒须笼壶作业图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规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大类36小类禁用渔具,主要是对那些捕捞强度大、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对水生生物重要生活史阶段和重要水生生物种类威胁较大的渔具种类进行限制,有效加强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生境修复通常成本高、见效慢,需要较大规模实施才能看见效果,所以办案中,专业机构提出的修复意见一般会以生物资源修复方案为主,通过在涉案水域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修复鱼类资源。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吕氏春秋》这段话告诉人们,对自然要取之以时、取之有度。但是,长江作为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了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
早在2017年1月,原农业部就发布了《长江干流禁用渔具目录》,将14种渔具纳入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的渔具范围。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效率,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下称《名录》),将原有的14种禁用渔具细化和拓展至10个类别36种,明确了渔具名称、结构和作业方式、危害性等。
36种禁用渔具有哪些特点?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损害到底有多大?受损生态如何进行有效修复?面对受损生态,检察机关作了哪些努力和探索?
36种渔具危害触目惊心
破坏幼鱼资源、破坏底栖生态、阻挡鱼类洄游……
“网目尺寸小,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记者注意到,《名录》对禁用渔具危害性的说明中,除了“捕捞强度大”以外,“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一词出现的频次最多,共出现了6次,涉及到5大类14种禁用渔具,这5大类是:笼壶、围网、地拉网、敷网、张网。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下称“长江水产研究所”)的朱峰跃博士告诉记者,幼鱼资源是确保长江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所在,破坏幼鱼资源,会直接阻遏渔业资源的正常补充过程,造成渔业资源急剧衰退;如果幼鱼资源被破坏,那么长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和完整性也就无从谈起。
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长江“十年禁渔”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后,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老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未能对汉江老河口段地笼网捕鱼等非法捕捞现象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019年9月12日,老河口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汉江老河口段水域内投放有大量地笼网。检察官迅速赶到汉江两岸实地调查,发现在汉江王甫洲段浅滩处,人为投放了大量地笼网。随后,老河口市检察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2020年2月至4月,检察官对汉江老河口段府洲村水域进行了实地勘查,发现在浅滩水域仍有不少地笼网,随机打捞上船的地笼网中有大量死亡和腐烂的幼鱼幼虾,也有活鱼活虾。2020年7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这起案件中的地笼网,在《名录》中对应的是第10大类第35和第36小类的笼壶。
笼壶俗称地笼、蟹笼、虾笼,笼壶作业是根据捕捞对象习性,设置洞穴状物体或笼具诱其入内。《名录》中禁用的笼壶分为两类,分别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和定置延绳倒须笼壶,无论是哪一种,禁用的标准都是“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毫米”。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副处长雷良伟告诉记者,在长江流域湖北段,笼壶是非法捕捞中很常见的一种禁用渔具,其危害性就是对幼鱼的破坏程度很大。由于网目极其细小,作业时对鱼类大小、种类没有选择性,会将水体中的仔稚鱼、幼鱼一网打尽,阻碍鱼类种群的正常补充过程,严重威胁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威胁可续持发展的表现远不止“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一种形式。雷良伟说,36小类禁用渔具中,拖网、耙刺等2个大类5个小类的禁用渔具会“破坏底栖生态”,从而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据了解,底栖动物是淡水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生态类群,主要包括寡毛类、软体动物和昆虫幼虫等,具有促进有机质分解、加速自净过程等作用,是维持健康生态系统的关键成员。在渔业上,底栖动物是鱼类等经济水生动物,如中华鲟、鳗鲡、青鱼、河蟹等的天然优质食料。在水环境监测上,底栖动物已成为有机污染的重要指示生物,起到水下哨兵的作用。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办理过一起运用拖网捕鱼、破坏底栖生态的案件。
2020年6月至7月初,张某等9人经事先通谋,多次在长江上海段等水域,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累计捕获渔获物600余斤。7月13日,张某等人根据事先约定,在向钱某等5名渔民收购完渔获物、准备运往销赃地的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94箱渔获物,总重量1200余斤。经评估,钱某等5名渔民捕捞时使用的渔具均为禁用渔具。最后,涉案9人被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钱某等5名渔民捕捞时使用的渔具均为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由网翼、网身、网囊、纲索与属具等组成,网囊最小网目尺寸在17毫米至42毫米不等。作业时,单船拖曳渔具,使用网板作为网具水平扩张装置,在其经过的水域将捕捞对象拖捕入网,达到捕捞目的。
“拖网的捕捞对象以底层和近底层生物资源为主,其特点在于能灵活自主地拖捕大量水生生物资源,捕捞效率较高、捕捞强度大,但危害性也显而易见。”据长江水产研究所有关专家介绍,渔民将网板与网具相连后形成的“底拖网”捕捞方式,会显著改变水域原有的鱼类群落结构和底栖生态环境,破坏水生生物群落的稳定,所以也被称为“绝户网”。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此次公布的10大类36小类禁用渔具,主要是对那些捕捞强度大、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对水生生物重要生活史阶段和重要水生生物种类威胁较大的渔具种类进行限制,有效加强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破坏远比修复容易得多
理想状态下的生态修复应该包括生境修复和生物资源修复两部分
“从修复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影响角度来说,理想状态下的生态修复应该包括生境修复和生物资源修复两部分。”朱峰跃告诉记者,生境修复通常成本高、见效慢,需要较大规模实施才能看见效果,所以办案中,专业机构提出的修复意见一般会以生物资源修复方案为主,通过在涉案水域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修复鱼类资源。
日前,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元等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王某元等4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被责令在案发水域放流成鱼8557千克、幼鱼约500万尾。
检察机关查明,武汉市新洲区的王某元在2016年制作了一张禁用的“拦河大毫”网具,其后每年都使用该网具在沙河(系新洲境内三条主要河流之一,为长江支流)新洲区辛冲街河段非法捕捞。2020年8月,王某元邀约王某祥、王某生、熊某等人,趁夜晚或凌晨使用“拦河大毫”网具在沙河新洲区辛冲段非法捕捞河中野生鱼类。8月19日,王某元使用该网具在沙河捕捞时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经查,按起网次数计算,王某元等人当月非法捕捞13次,其中10次有渔获物,非法捕捞渔获物1.6万余斤。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卢永慧介绍,“拦河大毫”对应的是《名录》中的第6大类第20小类的“敷网”,俗称“迷魂阵”,其对渔获物的适用性十分广泛,严重阻遏布网水域水生生物种群的正常补充过程,过高的捕捞强度有致使渔业资源发生衰退的风险。该案中,拦河网以彻底隔断沙河的形式布设,完全阻断了经沙河上溯下行的鱼类洄游路线,由于鱼类上溯或下行时大多处于繁殖期或早期发育的关键阶段,因此以隔断形式布设的拦河网对鱼类种群具有严重的负面生态影响。
经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该案非法捕捞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为8557千克,间接损失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为约500万尾,水生植物、饵料生物损失量难以估量。
据卢永慧介绍,“放流成鱼8557千克、幼鱼约500万尾”是长江水产研究所提出的修复意见,并被检察机关采纳。
记者注意到,加上成鱼和幼鱼,要求增殖放流的重量实际上大于王某元等人非法捕获的重量。这是为何?
“破坏远比修复容易得多。”朱峰跃说,对受损生态的评估需要准确把握生态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关系,专业评估的过程实际上并不重点关注放流生物的经济价值,而是关心放流生物的种类和规模是否与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对等,但如果把评估结果建议的放流鱼种换算成经济价值,往往会远高于实际涉案渔获物的经济价值。“这也提醒我们,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失量远不止我们表面上看到的那么简单。”
他进一步解释道,修复过程中,放流种类和规模的搭配比例会被特别考量,有时放流种类并不是涉案渔获物种类,这主要是基于案发水域鱼类群落结构的现状、区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发展的大方向以及放流鱼种的生态安全性和可获得性综合考虑得来的,同时对于放流鱼种也会特别提出应购自具备相应资质的原良种场的要求,以避免出现用退化的人工养殖群体去修复天然群体的行为。
“生态检察”夯实保护屏障
最高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带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有力“检察助攻”
护佑一江清水浩荡东流,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2021年3月31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四地检察机关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以来四地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情况。2020年以来,四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了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三年专项行动、长江十年禁渔专项行动,聚焦淀山湖、太浦河等重点跨界河湖开展联合巡航、联保共治,推进流域“河湖长+检察长”制度全覆盖。
上下一体,加大办案督导指导力度;加强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形成长江保护“一盘棋”;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注重探索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机制……最高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带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有力“检察助攻”。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长江保护法、渔业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最高检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2月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2021年11月,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长江流域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构建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资源保护的生态检察工作格局,致力于构筑起一道守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检察屏障。
在拥有最长长江干流的湖北省,该省检察机关成立了“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同时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行“非法捕捞现场庭审+增殖放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长江“十年禁渔”以来,该省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履职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没收地笼网133套、非法捕捞工具340套,增殖放流鱼苗约1600万尾、成体鱼约1万千克,通过现场庭审及放生等活动,做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
日前,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
《指导意见》实行后,湖北省、市、县三级将分别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组织体系,各级检察长协同河湖长共同推进河湖治理管护工作。全省各级检察院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协作联动,可实现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河湖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对河湖环境资源进行修复或赔偿,将切实为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重庆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全市三级检察院全覆盖设立44个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构建职责清晰、上下对应、运行顺畅的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组织体系,实现纵向一体、横向协同、联动履职;制定《长江生态检察官办案规程》,开发“长江生态检察官办案大全”工具软件,确保长江生态检察官工作高标准、高起点推进。重庆市各级检察院明确专门人员从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充实专门办案人员288人,筛选其中9名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骨干人才,组建长江生态检察官办案团队,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跨行政区划抽调优势力量办理。
重庆市检察机关还探索“以劳代偿”等生态修复新方式,对部分无经济赔偿能力的公益诉讼案件侵权责任人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将判缴生态赔偿金的诉求合理调整为“以劳代偿”“生态替代性修复”等更具可操作性的生态修复方式,力争办案效果最大化。
“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引下,在检察机关的有力“助攻”下,以十年为期,今日饱受无鱼之苦的长江,未来必将重现“鱼虾自舞,但一舸芦花,数声霜笛,鸥鹭自来去”的美好景象!
(本报记者林中明、侯映雪亦有贡献)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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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53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86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要提示:
1.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内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渔具进行违法捕捞,可依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2.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内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附件范围外的渔具进行违规捕捞作业,将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长江流域各地垂钓中可使用的钓具类型、垂钓时间、垂钓区域、钓获物管理等相关要求以当地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