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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1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重复划扣的74万余元到账了
朱文雅 蒋长顺 孙健 杨柳青

  

  

  

  “如果没有检察官机关的监督,这74万余元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

  当再一次见到湖北省江陵县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时,他紧紧地握住我的手连声感谢。看到他满意的笑容,我不禁长舒了一口气。

  一个项目让三方陷入纠纷

  事情要从一起牵涉柯某、陈某、江陵县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建设纠纷案说起。

  时间追溯到2014年,柯某承接江陵县某小区建设项目,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工程竣工后,工程发包方江陵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柯某工程款共计286万余元,而柯某欠付实际施工人陈某工程款82万余元。

  迟迟拿不到工程款,陈某一纸诉状将柯某和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经过诉讼,2020年5月7日,荆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在欠付柯某工程款价款范围内向陈某承担支付责任。2020年7月6日,该案由江陵县法院强制执行,划扣房地产公司82万余元。

  没有想到的是,在此之前,柯某却因另一起债权债务纠纷被大治市法院强制执行,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8月7日,大治市法院以执行柯某到期债权为由,划扣房地产公司278万余元。房地产公司在大治市法院偿还了278万余元,在江陵县法院还了82万余元,共计360万余元,而其实际只欠柯某286万余元。因两地法院的重复执行,房地产公司欠付柯某工程款被超额划扣了74万余元。

  对一家规模不大的企业而言,74万余元真不是一笔小数目!该公司资金周转因此受到阻碍,经营陷入困难。

  异议和上诉均被驳回后申请监督

  “我们公司实际欠柯某286万余元,现在却多划扣了74万余元,这不应该啊!”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说,他欠付柯某的工程款早已被大冶市法院划扣,不应再对陈某承担责任,江陵县法院不能重复执行。

  房地产公司在江陵、大治法院均提出过执行异议,但均未被采纳,后向荆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江陵县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在柯某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陈某承担支付工程款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实体没有判错。

  房地产公司几经周折,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解决,于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请检察机关帮帮我们企业,我确实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找到我们时,一脸的无奈。

  听完企业负责人的这番话,看到他无助的样子,作为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我暗暗下定决心,尽快调查核实情况,尽力帮企业解决问题。

  找准症结解决企业的烦心事

  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执行人员、在两地法院之间反复磋商,我们终于找准了案件的症结所在。

  原来,在江陵县法院执行此案时,大冶市法院已于2019年8月7日划扣了柯某对房地产公司的到期债权278万余元,此时房地产公司只欠柯某8万余元。2020年7月6日,江陵县法院根据陈某的执行申请,裁定划扣房地产公司82万余元存款。但由于两地法院在执行环节缺乏协作机制,致使同一债务被两地法院重复执行,严重损害了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确需监督纠正。

  但我们经过分析研判认为,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被法院驳回,如果再次采取实体判决纠正,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企业也拖不起。如果从执行环节入手予以纠正,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快速实现。经过充分沟通后,两地法院均同意了我们的意见。

  鉴于江陵县法院执行在后,执行标的仅涉及部分债务,综合多种情况,我们向该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江陵县法院以本案执行标的已被其他法院执行为由,返还超额划扣房地产公司的74万余元。

  检察建议送达后,我与承办法官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目前,江陵县法院已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将超额划扣的74万余元依法返还给了房地产公司。

  “多亏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直困扰我们的问题解决了,现在我们也能安心经营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收到银行账户的到账通知后,终于放下了“包袱”,重新轻装上阵。

  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机制,与两地、两级法院释法说理,审判、执行监督同步一体化开展,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请,直击问题核心,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能够解决企业的烦心事,助力他们更好地生产经营,我们也觉得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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