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帮我解除了商铺的查封,现在我终于能安心了……”近日,一起民事申诉案的当事人张先生来到湖北省英山县检察院,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4年1月26日,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64万余元购买6间商铺。2020年8月18日,张先生发现其购买的6间商铺被英山县法院查封,遂向法院申请解封,其申请被驳回。随后,张先生来到英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受理申请后,通过阅卷审查、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主管部门等开展深入调查。经查,张先生全额支付了上述房款,A公司向其出具了购房收据,张先生还将购房合同在英山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但因A公司未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6间商铺未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而A公司因另一起追偿纠纷案,名下房产被法院查封,张先生没有过户登记的6间商铺也包含其中。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能否对张先生购买的6间商铺进行查封。检察官捋清所查明的事实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张先生已全款支付并实际占有6间商铺,因A公司未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导致未及时办理商铺的过户登记手续,张先生对此没有过错。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张先生的6间商铺,法院不得查封。
2021年7月,检察官针对该案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发了检察建议并送达英山县法院。英山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于同年10月27日作出裁定:中止对张先生6间商铺的查封。
6间商铺的查封解除了,张先生心里的一块大石头也落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