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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1月1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执行款到位了申请人为何一直没收到
蒋长顺 陆成雄

  近日,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进行电话回访时,该案当事人曾某再次对检察官表示了感谢。

  2013年6月12日,曾某与湖北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间商铺。后因双方发生纠纷,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作出调解书,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前,一次性返还曾某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7万余元。

  因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曾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对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房地产公司罚款5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拘留15日。2017年8月31日,法院收到房地产公司交来的执行款5万元。2018年6月6日,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收到5万元执行款后,却不知何故几年来一直不发放给我。”2021年6月,曾某以法院执行他与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存在违法情形,向汉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查清事实真相,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到法院调阅了该案案卷,询问了执行人员相关情况。原来,房地产公司身陷多起民事纠纷,在曾某一案执行期间,法院同时还有其他几起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曾某一案的执行人员认为房地产公司交付给法院的5万元执行款不一定是给曾某的,而且听说房地产公司已与曾某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以另外一个房屋抵偿给曾某,所以认为不应该将这5万元发放给曾某。

  事实真是这样吗?办案检察官继续调查后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在交付5万元执行款时,法院当时开具了代收兑现款凭证,收款凭证上明确注明了该案执行案号和“曾某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证实这5万元确实是房地产公司给付曾某的执行款;房地产公司已停止经营,曾某与该公司从未实际达成过执行和解协议,也不存在以房屋或其他财产偿还曾某的情况。

  2021年8月19日,汉川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尽快将5万元执行款发放给曾某,并对本案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外,针对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执行超期的违法情形,提出了规范执行程序的建议。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认真整改,重新确定了案件承办人,对曾某一案恢复执行,并于2021年11月4日向曾某发放了5万元执行款。同时,对该案原执行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将其调离执行岗位。法院还以案为鉴,对执行款发放不及时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执行案件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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