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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1月0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既给商户减压 又促罚款缴纳
周晶晶 杨雪琴

  近日,在按执行和解协议将余下罚款全部缴纳到位后,王先生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他专程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致电表达感谢。

  王先生经营了一家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汽车美容中心”)。为拓展业务,他在后期经营中开始增加机动车维修业务。2018年6月,因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汽车美容中心被洪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查处。运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汽车美容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仍未依法履行义务,运管所又对其加处罚款5万元,并按照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共计10万元。

  2021年5月,汽车美容中心向洪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运管所顶格处罚不当,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存在违法情形。

  检察官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运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汽车美容中心申请监督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汽车美容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但法院仅将汽车美容中心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未依法将其经营者王先生列为被执行人,也未调查、执行王先生的财产,致使行政处罚未能落实到位。对此,洪山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恢复执行,将王先生列为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检察官,罚款数额这么高,我真的拿不出来。”王先生告诉检察官,他现在已经知道自己错了,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及检察建议均无异议,但因疫情影响,汽车美容中心经营陷入困境,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协调减免加处罚款,缓解其经济压力。

  办案检察官根据王先生的认罚态度及实际经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与运管所沟通协调,就申请减免加处罚款的问题交换意见,并引导王先生依法向运管所和法院提出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

  2021年8月24日,法院召集行政机关、王先生召开协调会,检察院受邀派员出席。

  会上,王先生充分表达了诉求,表示愿意缴纳罚款本金5万元。运管所就减免加处罚款的政策规定予以说明。各方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为王先生认罚态度端正,且承诺以后依法依规经营,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减免加处罚款的规定,均同意对其减免加处罚款5万元,罚款本金5万元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完毕。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先生当场缴纳2万元至法院指定账户。

  2021年11月中旬,王先生按协议约定缴纳了余下的3万元罚款,该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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