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谭某因发泄不满情绪驾车撞人案宣判,法院认定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0余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6月的一天,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一工地搅拌站,以之前的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进行阻工,与正在现场施工的王某、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在村民的劝解下,谭某驾车离开了工地。当他开车行驶到碎石路平缓路段时,与之前发生过争执的李某相遇,因不满李某的言行,遂驾车将李某撞倒在地;继续前行至某三岔路口路段时,看到王某走在前面,于是又驾车撞向王某。
事后,谭某驾车逃回家中,欲服农药自杀时被村民劝止,后谭某主动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重伤一处和轻伤四处,另一被害人李某轻微伤。
承办检察官认为,谭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发泄不满情绪而故意驾车撞击他人,致一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蒋长顺 郭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