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官的核心特质是什么?我第一次听到这个问题,脑海中浮现出若干疑问,是业务精湛还是忠诚清廉?是能力全面还是任劳任怨?显然,这些无可或缺,但似乎还可继续罗列,比如先进的理念、扎实的功底、流畅的表达、清晰的逻辑等优秀元素。当这些答案慢慢地在我眼前飘过后,最后定格的是“更强的责任感”。
对!新时代我们需要更强的责任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司法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责任”二字。责任在汉语中,一是指个体分内应做之事,来自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应承担之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障。责任感大多数人都有,但有人成功,有人平庸,有人失败。其中,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如何看待“分内之事”。如果斤斤计较,把“分内之事”的“分”画得太小,自然承担的责任就越小,成功的概率就越低。如果责任感更强,就会主动担当,把“分内之事”的“分”看得更多,画得更大,承担更多责任,自然成功的概率就越大。
有多大担当就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就会有多大成就,这是万古不易的道理。新时代的检察官也是如此。在过去,办理案件无冤错,收到指示要回复,遇到困难要沟通,进展节点要通报,上级安排要落实,都是基本的责任感。但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要求更高,检察官就必须有新担当。这就需要我们有更强的责任感,把更高的要求视为自己的“分内之事”。
过去法律颁布后,对法律实施的不明确或者模糊的地方,很多检察官都是习惯于等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明确再作处理。但新时代的检察官,就应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如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法颁布当日就实施,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都没有具体规定,检察官责任感更强时就应认识到,让法律条文空转就是未尽职尽责。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作认罪认罚,让其丧失从宽机会就是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主动作为。
又如,过去对群众有质疑,当事人不理解,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部分检察官认为这些不是自己的“分内之事”,而是上级需要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事。检察官如果有更强的责任感,就会责无旁贷地推动法律在执行、落实中完善。如我们在2016年办理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上诉案时,发现上诉人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云盘账号1个,仅获利300元,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明显罪刑失衡。尽管此前国内没有减轻处罚先例,但我们审查认为,2004年司法解释颁布时,没有云盘存储,机械套用旧司法解释会导致罪刑失衡,故积极运用学理解释等方法,建议减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建议,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一思路,与一年后“两高”的司法解释不谋而合。如果我们责任意识差一些,把问题推脱为“司法解释就是这样规定的”,不仅当事人会因此牺牲自己的重大权利,当事人的亲友也会对法律的公正丧失信心。久而久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会受影响。
再如,我们一直强调检察官要防范冤错案。但实践中冤错案较为罕见,群众常见的日常小案中,法律文书不规范、庭审答辩不严谨等问题才是常态。这些所谓的“小问题”,一旦被律师质疑或被媒体报道,就容易成为热点。检察官如果有更强的责任感,就不能容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而是力戒“差不多”,努力“求极致”,把认真规范当作职业习惯,成为“肌肉记忆”,减少或者遏制办案瑕疵。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也会勇于担责,查找原因。日常错误少一分,办案质量就会进一寸。
更强的责任感是个人能力提升的动力,是做好工作的源泉。每位检察官,如能把更高的要求视为“分内之事”,就会树立更强的责任感,从而恪守“法律守护人”之角色,敢于站在新时代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己任,必然能成为一名新时代优秀检察官。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