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检察官您好!我是吴天(化名)。前天,法院拍卖了挖掘机,我拿到了12.6万元,虽然还差一点,但大部分欠款要回来了。感谢检察院的监督!”前几天,正埋头看卷的我接到吴天的电话,听着电话中他欣喜的声音,我的思绪回到2015年。
“我要举报!这份调解书是假的,检察院管不管?”2015年1月21日,吴天拿着一份调解书走进办公室。原来,2014年5月30日,姜建军(化名)向吴天借款16.44万元,定于2014年6月25日前还清,并约定“如到时不还拿挖掘机作抵押”。后来,欠款到期,吴天多次催要未果,将姜建军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吴天胜诉。然而,当他拿着判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查封、扣押挖掘机时,却发现挖掘机已被另一案件执行了,申请执行的是姜建军的小舅子李从阳(化名)。
吴天发现不少疑点:一是两个案件的诉讼时间点“巧合”,吴天起诉姜建军后不久,李从阳也起诉姜建军承担一笔26万元的借款;二是两个案件的抵押物系“同一物”,姜建军打给李从阳的借条上也写明“到期不还,自愿将挖掘机进行抵押”;三是对方的借贷纠纷案了结快,二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两天后进入执行程序。
“这是一场串通的假官司!请检察官为我做主。”吴天说。
经审查,我院对该案以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作为承办人,我找到李从阳,要求其陈述出借26万元的情况,以及姜建军提供挖掘机作为担保等事实。李从阳虽一口否定没有虚假诉讼,陈述却出现多处矛盾。
同时,根据吴天的申请,我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姜建军和李从阳之间的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结果表明,借条书写时间与二人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上手写字迹形成时间接近,并非借条所载明的2011年6月。
检察机关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且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于2015年3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中,面对大量的证据,李从阳当庭承认,自己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帮助姐夫对抗吴天的债权执行。法院再审认定李姜二人借贷案属于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
今年8月,吴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物挖掘机,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