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是一种常规性侦查措施,综合当前我国侦查辨认制度的实施现状,借鉴美国关于侦查辨认改革的有益尝试,我国可以从两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一是从诉讼程序的角度,程序设计需满足程序正当性要求,而且对具体操作规范要完善。比如,侦查辨认应当由不知情的侦查人员主持进行,在客观上有助于遏制在辨认中辨认主持人给辨认人以各种形式暗示的情形发生。辨认时,律师要在场。对一些特殊类型案件的侦查辨认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从诉讼证据的角度,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进行规范。比如,要对辨认笔录基本形式要件予以审查,对“程序性瑕疵”,可采用弥补更正的方式补正。而对于非法取得的笔录证据,如侦查人员违法组织辨认情形的,要予以排除,具体程序可借鉴非法供述的证据排除相关程序。